协会邮箱: zgjgxh@vip.163.com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规定
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依法保护电力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中对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规定是: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力中长期市场价格机制的总体原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制定价格结算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除执行政府定价的电量外,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三十三条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中长期合同电价可签订固定价格,也可签订随市场供需、发电成本变化的灵活价格机制。
第三十五条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统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第三十六条跨省跨区交易价格由市场形成,相关价格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部分的价格机制,在各地电力市场价格结算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对申报价格和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相关经营主体可提出建议。
第三十九条逐步推动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
(来源:摘自《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号9层,邮编100045
秘书处电话:010-68033566 网站投稿箱:zgjgxhwz@vip.163.com 协会邮箱:zgjgxh@vip.163.com 邮政编码:100037
© CopyRight2003- 2021 中国价格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01059号-1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