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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应“内卷式”竞争、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问题
《人民日报》编者按: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分别在2017年、2019年经过两次修改,并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完成第三次修改。顺应互联网行业的新发展,此次修订直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可谓正当其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原则,健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是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不断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如“内卷式”竞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多样化复杂化、侵害数据权益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也需因时而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何亮点?对社会关注的市场竞争领域热点问题有何回应?将如何更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完善关于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行为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对实践中恶意交易的多种表现形式进一步细化,如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合理设置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明确其相关治理责任至关重要。
二、强化对“内卷式”竞争的依法治理
“‘内卷式’竞争是经营主体为了维持市场地位或争夺有限市场,不断投入大量精力和资源,却没有带来整体收益增长的恶性竞争。”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晋说,无论是靠打价格战来“卷”市场,还是靠过度营销来“卷”销量,其结果是突破市场竞争边界,扭曲资源配置与价格信号,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多败俱伤”,甚至还会成为企业创新发展、价值链向上攀升的阻碍。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这正是对上述问题的回应。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积极回应社会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注,引导市场竞争走向优胜劣汰而不是逆向淘汰。”孙晋表示,这部法律传递一种明确导向,即平台应立足长远,通过创新做大蛋糕,适时优化竞争规则,保持健康经营生态,让平台内商家获得足够的权益保障以及利润空间,而不是零和博弈,过度挤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内卷式’竞争纳入调整范围予以重点规制,为治理‘内卷式’竞争乱象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同时也是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时俱进健全完善竞争法的有力举措。”孙晋认为。
石宏表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了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比如,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加大对恶性价格战等行为监管力度
“百亿补贴”“千亿助力金”“3.9元咖啡”“2.9元汉堡套餐”……今年以来,多家外卖平台为抢占市场,打起了价格战。明明价格战意味着利润摊薄甚至亏损,从商业角度上看难以持续。为什么还会发生?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认为,一方面,有的商家“走量”“赚快钱”,是以降低商品质量为代价;另一方面,有的平台凭借自身强势地位,或以平台补贴“利诱”,或直接强制要求平台内商家参与价格战,以此扩大交易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价格战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实际上很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王先林说,从长远看,这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下降,损害平台内中小经营者、劳动者权益,加剧平台内经营者的低水平无序竞争,导致市场失序风险上升,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利益。治理网络不正当竞争,合理设置网络平台经营者义务,明确其相关治理责任至关重要。对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既能发挥平台在信息获取、证据固定、及时预防等方面的优势,也有助于平台在制定和实施平台规则时更好树立和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王先林认为。
(来源:摘编自《人民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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