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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州发改委加强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监管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4-08-30

云南大理州发改委加强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的监管


 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0月17日印发《大理州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加强对数据资产评估行为的监管。《办法》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概念,需要评估的情形,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评估业务和程序,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自律组织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本《办法》所称数据资产评估包括数据资产评价(以下简称“资产评价”)和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以下简称“价值评估”)两个主要环节。资产评价是指数据资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 “评价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数据评价标准,接受委托分别对数据资产质量、成本、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价值评估是指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办法》鼓励州内国有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数据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收购、清算;

 (三)债权转股权;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以数据资产对外投资、接受数据资产出资;

 (六)以数据资产进行融资;

 (七)接受数据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八)以数据资产偿还债务、接受数据资产抵债;

 (九)开展数据资产交易;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进行数据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其他数据资产评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数据资产价值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价、评估。

 《办法》要求评价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相应业务所需的资质能力,国家和行业有相关备案要求、资质认定认证的,应当完成备案、具备相应资质认定认证。

 评价机构、评估机构专业人员应当分别经过资产评价、价值评估专业培训,具备资产评价、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相应资质。

 《办法》规定,州数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州财政、工信、市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评价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备案和执业质量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日常监管、专项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有关行业协会依据职责,对评价机构、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开展自律检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法律责任。数据资产评估中各相关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人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评价机构、评估机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串通、唆使评价机构、评估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未按规定向评价机构、评估机构提供数据来源资料、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违法违规使用评价报告、评估报告;

 (二)评价机构、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价机构、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价报告、评估报告;

 (三)数据评价、价值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价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签署的评价报告、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相关单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摘编自《大理州数据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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