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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6-03-1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为支持和引导平台经营者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2026年1月28日发布。其中提示的价格垄断风险包括:

 一、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限制产(销)量、分割市场、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会议、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共享文档、即时通讯工具、共享数据池、互操作协议、云存储平台、人工智能等就竞争性敏感信息进行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

 (二)收集并且交换定价模式、佣金比例、优惠政策、客户名单、流量分配机制以及研发、投资、生产、营销、推广策略等竞争性敏感信息;

 (三)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实现用户分类、动态定价、流量分配、商品排序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行为(第六条)。

 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转售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

 (二)利用接口调用、数据使用、流量分配、促销活动、店铺管理、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平台规则对转售价格进行统一;

 (三)利用用户画像、预测算法等对转售价格进行直接或者间接限定(第七条)。

 组织与实质性帮助。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组织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一)通过共享数据、发布通知、签署协议等组织、协调平台内经营者之间或者与其他经营者进行意思联络;

 (二)为平台内经营者等其他经营者获取竞争性敏感信息、实现协调一致行为提供必要支持、创造关键性便利条件等(第八条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一)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明显高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佣金、注册费、手续费、会员费、技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营销推广费等费用,或者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的上述费用;

 (二)通过拆分服务项目、增加收费名目等,变相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额费用;

 (三)向平台内经营者支付明显低于其他同类业务平台经营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场条件下的商品价格(第十条)。

 低于成本销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通过过度补贴、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一般重点考虑平台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排挤竞争性平台经营者,以及是否可能在将竞争性平台经营者排挤出市场后,获取非公平竞争水平下的不当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

 在计算成本时,可以综合考虑平台涉及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况及其合理性(第十一条)。

 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利用难以选择、更改、拒绝的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在使用其服务时,必须搭配使用指定商品;

 (二)通过采取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关停服务、取消授权等惩罚性措施,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接受其他商品;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参加推广、促销、优惠活动,接受不合理的撮合价格,或者承担应当由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费用、风险等;

 (四)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五)在交易价格之外强制收取未经明确公示的技术服务费、流量推广费等不合理费用,或者通过重复收费等收取交易价格之外的不合理费用;

 (六)强制收集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交易流程、服务项目(第十四条)

 “全网最低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向其提供全网最低价格,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比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甲,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销售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若在其他平台降价,须在甲平台内降价至相同或者更低水平,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的执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商品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者优于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可能构成垄断协议(风险示例)。

 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要避免通过以下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等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一)对商品类别、订单数量、评分等级等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进入平台、收取费用、营销推广等方面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

 (二)基于用户偏好、交易历史、终端设备、使用习惯等数据,利用支付能力、用户黏性、价格敏感度等分析算法,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付款条件、交易方式等。

 前款所称交易条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对人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信用状况、所处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别。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获取的交易相对人的隐私信息、交易历史、个体偏好、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差异不影响认定交易相对人条件相同(第十五条)。

 正当理由。平台经营者在评估是否具有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开展促销活动等;

 (二)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则,或者为防止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三)为保护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或者维护合理的经营模式所必需;

 (四)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或者为提升商品使用价值或者效率所必需;

 (五)为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资源投入所必需;

 (六)为保护交易安全、数据安全或者网络安全所必需;

 (七)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

 (八)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与竞争性平台经营者做法一致、顺应消费趋势、保护市场价格稳定性、维持平台生态整体性等理由一般不属于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正当理由(第十六条)。

 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平台经营者可以参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避免主动或者被动在行政主体协调、推动或者要求下从事垄断行为。平台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或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四节)。


(来源:摘自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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