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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5-09-09

《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反垄断的决策部署,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于8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指南》进行了解读。其中对于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解读是:

 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执法实践,公用事业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以横向垄断协议为主,较多出现在瓶装燃气行业,常表现为某一地区若干家瓶装燃气经营者通过口头约定、召开会议、签订自律公约等方式,固定销售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或者利润水平,或者通过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划分销售地域范围或者销售对象、划分市场份额或者分配利润。对此,《指南》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于公用事业领域可能存在的纵向垄断协议、组织与实质性帮助行为等,《指南》也对其具体表现进行了细化。这些内容有助于公用事业经营者准确识别法律风险。

 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从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案件情况来看,公用事业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最为多发,特别是在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行业,这与公用事业领域的特点密切相关。《指南》系统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归纳行为表现形式,针对公用事业领域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和差别待遇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考虑因素逐项作出细化。例如,针对实践中较为多发的限定交易行为,明确了可以考虑是否要求交易相对人只能采购公用事业经营者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者设备材料等,是否通过直接拒绝、故意拖延提供供应服务等方式,或通过设置报装流程、服务过程、格式合同、管理系统和名录库等方式,对交易相对人实施限定交易。

 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第一,公用事业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指南》明确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反垄断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或者受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而实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指南》明确经营者组织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公用事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依据《反垄断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情节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行为危害后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指南》明确被调查对象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拒绝、阻碍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确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法律责任时依法从重处罚,或依据《反垄断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另行处罚。第五,《指南》明确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公用事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及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条件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对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以及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相关人员也可以适用宽大制度。第六,《指南》明确强化协同监管,对公用事业经营者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期间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

(来源:摘自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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