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邮箱: zgjgxh@vip.163.com

首页-价格工作 返回+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1-08-02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升电力系统整体利用效率,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部署各地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当地情况积极完善峰谷电价机制,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新能源装机占比等因素,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峰谷电价的基础上推行尖峰电价机制,主要基于系统最高负荷情况合理确定尖峰时段,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可参照尖峰电价机制建立深谷电价机制。

《通知》提出,日内用电负荷或电力供需关系具有明显季节性差异的地方,要健全季节性电价机制;水电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建立健全丰枯电价机制,合理确定时段划分、电价浮动比例。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将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扩大到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对部分不适宜错峰用电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可研究制定平均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

《通知》明确,各地要建立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当地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目录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分时电价机制与电力市场的衔接,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专题专栏置顶+
专栏1专栏2专栏3专栏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1号9层,邮编100045

秘书处电话:010-68033566 网站投稿箱:zgjgxhwz@vip.163.com 协会邮箱:zgjgxh@vip.163.com 邮政编码:100037

© CopyRight2003- 2021 中国价格协会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01059号-1 Inc.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