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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3-01-17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

《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


 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7日了解到,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日前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新冠治疗药品首次进入国内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实行首发报价集中受理、全国通行。

 《指引》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含附条件上市)的新冠治疗药品,适用该指引。指引所称新冠治疗药品,是指直接针对新冠病毒发挥作用、具有阻断感染或病毒复制效果的药品,不包括缓解高热、咳嗽、疼痛等症状以及免疫调节、抗凝、生命支持等对症治疗的通用药品。新冠治疗药品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药企业自主制定销售价格。新冠治疗药品首次进入国内医药集中采购市场销售,实行首发报价集中受理、全国通行。

 国家医保局表示,早期批准上市的阿兹夫定片和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两款药品供求矛盾和价格问题比较突出。国家医保局先后约谈了两款药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企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采取了降价措施。随着国内外企业研发进度加快,未来有更多的新冠治疗药品加入“保健康、防重症”的用药工具箱,以丰富临床治疗用药选择,在坚持企业自主定价的同时,也有必要关注对新冠治疗药品公平可及的影响。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指引》共包括13项要求,具体措施可概括为六方面:一是集中受理和资料要求。改变原来各省分别受理、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模式,新冠治疗药品首发报价实行集中受理、全国通行。二是特别说明事项。《指引》明确申报企业应对首发报价的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期间费用、创新性和经济性等做出特别说明,目的在于打开价格构成要素,推动企业基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制定价格,也便于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三是受理程序和省域价格协同。受理单位接到首发报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首发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受理单位及时通知医药采购机构快速挂网,其他省份按首发价格开辟绿色通道直接挂网,保障群众及时用上新获批药品。四是价格再评估和动态调整。《指引》明确企业对首发价格进行再评估并履行调价承诺的若干情形,有助于推动企业主动合理定价。五是社会共治。申报企业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和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书,首发报价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价格治理。六是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对申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和承诺等失信行为,根据情节采取失信处置措施,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国家医保局表示,经各地主动申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四川省等六个省份医保局作为新冠治疗药品首发价格受理单位,企业可自主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申报首发价格。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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