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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 |
审批对象 |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 |
申请条件 | 1.该职业专业性强; 2.行业发展需要; 3.队伍规模较大; 4.符合职业分类中“小类”的职业属性和特点,无职业交叉; 5.适宜用职业资格进行规范和管理。 |
提交材料目录 及说明 |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
基本流程 | 拟设立职业资格的行业部门(协会、学会)提出设立相应职业资格制度的书面申请→专技司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听取专家意见,起草立项请示→人社部部领导审定→相关行业部门会签→颁布实施 |
审批时限 | 3个月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审批决定证件 | 职业资格制度文件 |
年检要求 | 无 |
承办单位及 办理地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10-84207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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