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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
《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
7月25日,《河北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在价格认定职能定性定位、职责范围、程序规定、人员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较大修订。一是明确价格认定职能定位。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价格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突出政府法定职能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各类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有形物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等进行价格认定”。二是调整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职责范围。价格主管部门仅承担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提出的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和行政工作等涉及的价格认定,同时对省、市、县分级管理职责范围进行调整。三是推动价格认定数字化转型。适应党和国家关于建设数字政府的新要求,增加建立健全价格认定跨部门网上协同机制的相关内容。四是规范价格认定行为。完善价格认定人员管理相关条款,明确价格认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五是完善价格认定程序。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对价格认定工作程序做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河北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价格成本和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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